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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21 22:43:44自考訪問手機版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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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內蒙古醫科大學招生章程

      2022年內蒙古醫科大學招生章程已經公布,主要包含學校概況、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規則、收費標準、獎助學金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內蒙古醫科大學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的招生工作,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地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學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等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內蒙古醫科大學普通本科、高職高專招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稱:內蒙古醫科大學。

      第三條學校國標代碼:10132。

      第四條辦學地點:內蒙古醫科大學金山校區(呼和浩特市金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新華校區(呼和浩特市新華大街5號);錫林校區(呼和浩特市錫林郭勒南路60號)。

      第五條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六條辦學層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職高專、繼續教育。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內蒙古醫科大學設立由學校領導、招生就業處、教務處、學生工作處、紀檢監察審計處、各二級學院相關負責人、校友組成的招生工作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自治區有關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學校招生規模,包括標準、條件和實施細則;充分發揮他們在民主管理和監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內蒙古醫科大學招生就業處是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學校普通本科、高職高專招生工作日常事務。

      第九條內蒙古醫科大學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內蒙古醫科大學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開程序、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內蒙古自治區的考生執行“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區外考生按“分數優先”的錄取規則,專業之間不設專業志愿級差,區外所有省份投檔比例均設置為1:1,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相應改革省份錄取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內蒙古醫科大學認可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高考加分項目;該加分在投檔、分專業時均適用。

      第十二條我校開通咨詢及申訴渠道,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建立招生問責制,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

      第十三條英語專業只限招收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并且英語單科筆試成績要求詳見當年招生簡章,其它專業外語語種不限。

      第十四條預科班學生入學就讀滿一年,成績合格結業者,根據學生平均學分績點、綜合測評成績分流到各批次本科專業。

      第十五條各專業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條對于已投檔考生排序成績相同時,首先執行國家規定的相關優先錄取政策;其次對招考科類為文科和蒙授文科的考生,依次按語文(蒙古語文甲或朝鮮語文、下同)、文科綜合、外語、文科數學單科成績擇優錄??;對招考科類為理科和蒙授理科的考生,依次按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單科成績擇優錄??;對招考科類為醫學類考生,依次按醫學綜合、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擇優錄??;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較數學、選考科目總分、語文、外語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凡考生在填報志愿時未明確表示服從專業調劑者,視為不服從專業調劑。

      第十八條體檢標準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第十九條考生統考成績符合錄取標準,但體檢不符合報考專業要求,對符合其它專業錄取要求且服從專業調整者,調劑錄取。

      第二十條新生入學后按規定進行健康復查,對復查后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或被查出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按學籍管理等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學校執行相關省、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其 它

      第二十二條學校執行自治區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本、??剖召M標準。

      第二十三條專業介紹、招生來源計劃等詳細信息請見當年招生簡章。

      第二十四條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內蒙古醫科大學。

      第二十五條頒發學歷證書種類: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

      第二十六條招生咨詢電話:0471-8136765,6636217,招生申訴電話:0471-6653034。

      第二十七條學校網址:

      學校招生信息網網址:pgzs.immu.edu.cn/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內蒙古醫科大學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內蒙古醫科大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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